平安普惠的认证公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93     2025-10-08 03:39:48

起诉为平安普惠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公司姓名权侵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解读

事实与理由:

为平安普惠提供高额收费合同电子签名认证的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制作借款人的签名数字证书,也就是利用借款人的签名图案制作的电子章,签发给平安科技公司使用。被工信部查明平安科技公司是高额收费合同的电子签名人。平安普惠、平安财险公司拿着这些认证公司参与伪造的收费电子合同,起诉借款人,认证公司还配合平安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伪证,严重侵害了借款人的姓名权、电子合同自主签署权,电子合同知情权。根据国家电子认证行业标准《基于SM2密码算法的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GMT0034-2014)规定,认证公司在制作签名证书前,要验证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但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拿不出来这些涉及平安普惠系列案件的电子签名证书的申请、签发、验证等《电子签名法》强制性规定必须保存的认证信息。足以证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根本没有验证借款人申请电子签名证书的真实意愿,甚至证书也是伪造的。

法律法规标准依据:

《基于SM2密码算法的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GMT0034-2014)8.2.5规定:证书管理安全证书的管理安全应满足下列要求: a)验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 b)防止非法签发和越权签发证书,通过审批的证书申请必须提交给CA,由CA签发与申请者身份相符的证书: c)保证证书管理的可审计性,对于证书的任何处理都应作日志记录。通过对日志文件的分析,可以对证书事件进行审计和跟踪。